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但无需判刑 被告人认为判罚过重上诉被驳回
大学生高某网购了数支枪状物并存放于学校宿舍内,经鉴定,其中两支系枪支。一审鉴于高某出身军人世家,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且枪支致伤力较小等情节,一审法院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高某不服上诉,称因学校剧社排演话剧需要道具从网上购“玩具枪”,其行为不属于犯罪。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,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大学生持枪被抓
今年23岁的高某大学文化,现无业。去年5月4日,高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宿舍楼房间内被抓获,并起获枪状物两支。根据高某供述,警方又于其宿舍内起获枪状物8支。经鉴定,起获的枪状物中两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,认定为枪支。同年5月19日,高某被取保候审。
一审法院认为,高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,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鉴于高某出身军人世家,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,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仅为两支,致伤力较小,且到案后如实供述,并协助民警起获涉案枪支,综合本案的全部情节,可以认定为高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据此,判决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一审判决后,高某上诉称,原判对其定罪且免予刑事处罚过重,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行为可不以犯罪论处。高某的辩护人认为,高某出身于军人家庭,其购枪的主观目的,一是出于对电影枪战情节的喜好,二是出于学校剧社排演话剧时道具所需。此外,从高某主观认知上看,购买方式、渠道公开透明,不存在任何隐秘性。所购枪支外观基本为全塑料材质,品相不具有危害性,且购买价格极度低廉,产品不具有任何危险枪类价值性。
“高某一直认为是玩具枪,完全不可能认识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具有危害性的枪的概念,其行为符合我国《刑法》第13条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”的规定,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。”辩护人表示。
二审裁定驳回上诉
针对上诉意见,北京市二中院认为,高某购买枪支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。他在网络交易时未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,作为在校大学生且出身于军人世家,他对枪支有一定了解,亦明知枪支的购买渠道,对枪支及其社会危害性系主观明知。
原审法院充分考虑高某出身军人世家,持有枪支的动机是兴趣娱乐;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数量仅两支,且致伤力较小,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协助民警起获涉案枪支等全案情节,综合认定高某构成犯罪且情节轻微,并判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无不当。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,决定免予刑事处罚适当,据此裁定驳回上诉。
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
来源:北京晨报
责任编辑:张义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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